成都条形码标签技术是如何诞生的?
成都条形码标签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标签纸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条码标签,顾名思义是打印或印刷了条形码的标签。大多数的应用情况是要求每个条形码的号码都是唯一的。考虑成本和方便性等因素,通常利用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标签。铜版纸标签,为条码打印机常用材质,其厚度一般在80g左右。广泛应用于超市、库存管理、服装吊牌、工业生产流水线等等铜版纸标签用量较多的地方。
原理
条形码标签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条形码(barcode)统称为条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每一种商品都有一个唯一可追踪的条形码。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实现现代化管理,我国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我国的商品条形码国别号为690-695。
优点
速度快
与键盘输入相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可靠性高
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形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信息量大
利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灵活实用
条形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申请国内条形码的时间:18个工作日左右
商品条码申请所需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卡;3、公司公章;4、《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联系我司人员索取。
商品条码的分类:1、标准码:由13位数字组成的标准码2、缩短码:由8位数字组成的缩短码,只有当标准码超过总印刷面积的25%时,才允许申报缩短码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条码的适用于所有的零售商品,例如:食品、饮料、烟、特产、衣服、日化用品、等等一切跟我们生活相关的产品。商品条码注册流程:1、准备资料:将所有相关的资料文件准备好;2、缴纳费用:缴纳相关费用,取得凭证;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资料文件提交相关部门;4、初审阶段: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5、核准阶段: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通知分支机构。6、注册完成:对申请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原版胶片。
碳带的选择对于打印标签有关键性的作用,俗话说好马配好鞍,专业的条码打印机当然也要配上好的碳带,再加上专业的条码打印软件,例如条码标签设计系统,这样才能制作出优质的标签。上次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标签纸的选择,这次就来看一下碳带。那么什么样的碳带才算得上是好的碳带的呢?接着往下看。如何鉴别热转印碳带的好坏,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碳带有针眼(气泡):由于油墨没有涂均造成。会造成打印时字不全。
2.碳带起皱:由于分切时张力控制系统出现问题,会导致在碳带上的某一小块区域打印上无字。因为两层碳带的熔化温度远远大于一层的温度。
3.碳带有空白:由于光膜未处理好,会造成大于出的不全有空白。
4.纸芯的内径的公差过大或过小:造成装不进打印机或轴带不起来碳带。
5.运输时温度太高,会造成碳带粘在一起。
6.纸芯有无跑边:会造成断带,边缘打印不上。
7.碳带长度不够。
8.碳带加工时缠绕过于紧束或者过于放松,导致碳带运行时无法和打印机搭配。
9.以次充好,腊基成分过高树脂成分太少,导致无法显示出混合基的优势。以上就是选择碳带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但是只是介绍的鉴别碳带好坏的一个标准,大家在购买的碳带的时候更重要的是要从条码打印机、标签纸、标签的应用、成本等这方面去选择。当然了首先还是要了解什么才算是好的碳带。
一般说来,要采购到合适的碳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同的打印机有不同的打印偏好,加上不同的打印介质,更会影响打印效果,而现在,碳带的价格可以说是随着国内的加工能力越来越普及,价格越来越低,要采购到又便宜又好用的碳带,的确必须有真正懂行的人来指导,否则不良的打印效果直接影响的就是产品的形象。此外,少数进口打印机指定要使用专用的打印碳带,其效果并不一定明显优于一般打印效果,而其碳带价格非常昂贵,这是采购打印机时必须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因为现在,不断降价的通用热转印碳带,其价格已经低于喷墨打印的墨水价格,而和激光打印机的碳粉一样了。总得来说要制作好的标签,碳带的选择很重要,在辨别碳带好坏的基础上,要考虑要条码打印和成本这些外部的因素,选择一款合适的且专业的条码打印软件也是必不可缺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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